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我国是承认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中<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通知明确指出,从1994年2月1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是承认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以夫妻名义: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双方的供述认定。 (2)公开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 (3)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是有条件承认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处理。
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5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