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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返还问题

2025-01-09
根据您和房东之间签署的租赁协议,如果协议明确允许您在预定时间前的半个月内向其提出解除合约的请求,那么您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合同条款。但如果该合同未作规定,而是要求您提前终止合同时,则视为违约行为。通常情况下,押金的设定旨在保障房屋设施的安全及完整性,以及确保水电费用等相关费用已经缴纳完毕。因此,房东扣留您的押金是违法行为。另外,如果在签订租赁协议之时,您和房东已明确达成共识,即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出租人不再续租,那么出租人应当返还承租人所支付的押金。但如果租赁协议中未包含上述内容,那么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承租人选择提前退租,出租人有权拒绝退还押金。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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