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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认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前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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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婚前购买房屋时,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购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的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庭审中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结婚登记前三天由李某出面购买了位于津市市某小区的房屋,首付款37800元中杨某父亲出资8000元,李某母亲出资30000元。婚后原、被告以该房产作抵押向中国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该案的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查明原、被告诉争的房屋首付款有双方父母的出资,剩余款项的履行义务亦是在婚后,故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由被告居住并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中应考虑到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故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7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
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还贷,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总而言之,购房的资金是一个大数目,不管是父母出资也好,个人出资贷款也好,都是要慎重,在如果涉及到第2人或者父母应该立一个协议或者字据,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者纠纷,造成更大的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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