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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 (三)》、《刑法修正案 (六)》、《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修正案 (九)》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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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已经造成重大伤亡;二是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上。 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为特殊主体,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在主观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客体社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指特定数命、健康重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产、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特定性即类犯罪危害限于特定财产于其侵害象能造危害往往事前确定预料控制 2、本类犯罪客观面表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危害公共安全行既表现作表现作具体行式种 3、本类犯罪主体既般主体特殊主体数犯罪都由般主体构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4、本类犯罪主观面表现两种罪形式即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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