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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
军人的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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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婚的诉讼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有关于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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