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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灾害发生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省发展改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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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未执行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和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的;(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省级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监测台网必须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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