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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八条 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不能转让的房地产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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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以买卖、赠与和其他合同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都可以直接成为房地产转让的对象。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的限制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出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得转让: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地产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25%,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是转让房地产是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条件: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按规定标准竣工验收;基础生活设施已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以下财产不能转让: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鉴定为危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经抵押权人、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意。
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转售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鉴定为危房的;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法律限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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