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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是法人财产,股东不可以随意处置,但可以参与处置公司资产的决策。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公司破产,是不会没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人财产用来还债的。按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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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公司无财产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吗的答案如下: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尤其是企业,负债累累、债台高筑,有的一个案件的债权人达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非法人破产制度,大量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但无法从执行程序中退出,亦处于进退两难的状态。上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人民法院虽穷尽现有手段亦也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老百姓说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类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范畴,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解决。
如果单位辞退的,一般是经济补偿金或,如果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根据单位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解除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你介绍的情况,我是这样理解的:整个案件与王某的儿子无关:王某是借款人,是张某起诉的被告,是法院判决承担偿还借款的被告,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王某的父亲受委托处置了宾馆的财产,又与宾馆物业签定了解除合同的协议。是这样吗? 暂时先按我上述的理解,提出以下分析意见和建议: 一、“中院裁定书认为”的内容完全正确。“冻结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不能视为查封公司的财产”,王某父亲处置宾馆的财产、与宾馆物业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的行为,完全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张某的权利在于对王某80%的股权的价值能认可多少。不管认可多少,只要他接受了此股权,那就可以成为宾馆的大股东了。但宾馆的具体财产,他一件都不能拿回自己家去,除非他解散宾馆这个法人组织,并进行了清算。 二、张某向王某要求偿还借款和利息,没有什么合法与不合法。但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三、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拘留王某父亲和宾馆负责人是完全错误的;继续拘留是在继续犯错误。法院最终不会判决王某父亲犯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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