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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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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介绍的情况,我是这样理解的:整个案件与王某的儿子无关:王某是借款人,是张某起诉的被告,是法院判决承担偿还借款的被告,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王某的父亲受委托处置了宾馆的财产,又与宾馆物业签定了解除合同的协议。是这样吗? 暂时先按我上述的理解,提出以下分析意见和建议: 一、“中院裁定书认为”的内容完全正确。“冻结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不能视为查封公司的财产”,王某父亲处置宾馆的财产、与宾馆物业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的行为,完全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张某的权利在于对王某80%的股权的价值能认可多少。不管认可多少,只要他接受了此股权,那就可以成为宾馆的大股东了。但宾馆的具体财产,他一件都不能拿回自己家去,除非他解散宾馆这个法人组织,并进行了清算。 二、张某向王某要求偿还借款和利息,没有什么合法与不合法。但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三、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拘留王某父亲和宾馆负责人是完全错误的;继续拘留是在继续犯错误。法院最终不会判决王某父亲犯此罪的。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先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剩余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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