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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2022-09-14
商业银行申请本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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