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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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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四)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四)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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