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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限制区域经营不正当竞争:串货行为一般是指将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这个确实涉嫌未遵守“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
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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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一条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药市场行为,保证医药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和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或《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经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查批准,认定资格,取得合法地位,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1.知名字号、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2.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该通知明确将相关公众知悉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同时规定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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