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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分家,实际上是父母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赠与儿女。只要儿女接受,就是履行了赠与协议。 根据《民法典》...
依据宅基地转让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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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法律并未规定农村的使用期限,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该认为:农村宅基地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可以一直使用,不涉及到期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般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会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1、房屋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认定,要看有没有登记,如果没有登记的,可以通过申请确权的方式确定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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