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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收入减少抚养费会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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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和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会的,但法院不会不会主动查,要按当年实际情况。 因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调整。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抚养费支付方突然患重病,经济极其困难,自身生存是个问题。从社会情感的角度来看,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合理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也给予了确认。本条规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常见的特殊情况包括:(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抚养能力;(2)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法支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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