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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
扶养费给付 首先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 其次要考虑父或母的负担能力,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通常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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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减少可以同时减少抚养费。因为收入减少是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法定变更条件。 2、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原约定的小孩抚养费。
1、收入减少可以同时减少抚养费。因为收入减少是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法定变更条件。 2、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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