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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发票原款给一方不出发票行吗

2022-07-06
目前只有上海市法院支持受害方的律师费由被告方承受。其他地方都无相关限定,律师费只能自己承受。依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二、在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牵涉的花费,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花费、租借拐杖等康复工具的花费、为处置意外产生的花费(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怎样处置?答:在相关赔偿职责确立后,怎样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俩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意外惹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法限定,考量当事人提议的损失可否已事实上发生,且为必须合法。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花费的,能够从未发生交通意外前,当事人使用车辆可否必要、合法(如其可否是车辆的事实上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可否已支出租车花费等为准则)来判断当事人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准则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通常普通型车辆的花费,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意外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置意外产生的花费(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花费已事实上发生,且为必须合法,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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