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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2024-11-07
1. 行为目的与对象:行政确认旨在确定行政相对方现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重点在于身份、能力和事实的核定;行政许可则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许可前不可行的行为或资格。前者属于既存,后者则需获得许可方可实现。 2. 法律效果:在行政确认中,未获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导致其无效,且相关方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而行政许可行为未经许可即行,将构成违法,相关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3. 行为意识:行政确认仅表达行政主体对某一状况、事件、物品或行为的法律承认、确定或否认;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在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后,决定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 行为特性: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仅表明现有状态,不涉及法律关系的生成、变更或消灭;行政许可则在正常情况下(即批准),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具体法律关系的功能,属于形成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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