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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行政...
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密切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往往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这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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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发放营业执照的行为,是行政许可事项。 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按照目前的统计不下于50种,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食品卫生许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许可等。这类许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并无数量上的限制。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公共资源的限量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采矿许可,取水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垄断行业)等。这类许可一般有数量限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决定。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格,建设企业的资质等。这类许可事项一般应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决定。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电梯运行的核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等。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主要是形式审查。 (二)设定的条件不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而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 (三)指向的对象不同:行政审批的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它不仅涉及外部对象,也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项;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当然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差别,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记没有裁量权,行政许可有裁量权。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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