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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终结,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或者继续进行下去...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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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是为解决无法或无继续执行必要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只要是人民法院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终结,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或者继续进行下去没有意义时,也应当终结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是因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一定权利而引起的。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就使诉讼失去了权利主张人,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满足,诉讼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离婚案件,主要是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行消灭,没有必要再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应当终结诉讼。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原告死亡,提出给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不能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了,案件审理无实际意义。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收养关系实际已不存在,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因此应当终结诉讼。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诉讼终结只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能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中,同时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法律的规定。 继承人有遗嘱,就拿着遗嘱去办理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 遗嘱就是证明。 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就需要主张遗嘱无效的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而不是有遗嘱一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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