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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而银行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房产证明。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因为国家不承认,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可以在银行进行抵押的。这并不代表着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贷款。小产权房购买者可以在民间的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或者个人借贷。但是,由于没有房产证不能实际办理他项权证,没有公示效应、也不能优先受偿。
房屋物权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据,让不动产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确定抵押财产的情况有四种:(一)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的,确定抵押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都应当确定,从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重新处置抵押财产。(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拆迁,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其财产不变,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偿还抵押财产。(3)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确定。以前,抵押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偿还,可以和抵押权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例如,承诺抵押人从事相关交易或低价交易的情况下,承诺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是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当事人承诺实现抵押权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抵押财产就会被确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四)对债权实现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况的,确定抵押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范围广泛,由于经营不善抵押人的经营状况恶化或严重损失,抵押人可以放弃到期债权,免费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明显减少财产,抵押人可以隐瞒债务,转让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人为了保护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金额,可以起到抵押债权优先偿还的作用,要求抵押人确定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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