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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明书或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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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医学美容、气功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输血机构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评审、管理等费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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