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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上应当在“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
可参考以下规定 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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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不用携带离婚证。但是,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其无配偶的证明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婚证上应当粘贴照片并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离婚证上没有照片和印章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证应当在登记机关上加盖婚姻登记业务专用印章(红印),并在照片和结婚证的接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业务专用印章。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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