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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如何补偿3类土地?

2021-10-25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配置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采用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置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1、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和学校。医院等用于公共业务,不以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性住宅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按原性质建设,按原规模建设,或给予货币补偿。2、拆除违法建设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是已经使用了2年以上的临时建设>不予补偿的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不进行产权交换,拆除者给予货币补偿。3、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附属物不更换产权,拆除者给予货币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的自行拆除或拆除后失去使用价值的,给予适当的补偿。4、拆除有产权纠纷和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没有解决纠纷的,拆除者提出补偿、配置方案,报告房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组织拆迁人员调查被拆迁房屋,并向公证机关保全证据。5、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的,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在房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发表的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抵押协议的,拆除者参照本条例第34条的规定实施拆除。如果安置有抵押权的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再给予补偿。6、拆除主要城市内的住宅,必须实施货币补偿或一次设置现在的住宅,提供两处以上的住宅来源供被拆除的人选择。拆除主要城市以外的住宅,确实需要过渡配置的,必须得到拆除者的同意,报告区县(自治县.市)的住宅拆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相关法规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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