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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向社保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保局提出,时限为收到社保局核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最初作出核定决定的社保局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用期期满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代表试用期合格。即使有证据,也不能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满足这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本案中,公司以沈小姐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沈小姐,显然与沈小姐经过几轮面试被(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公司录用的事实相悖,后公司又表示沈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向沈小姐明示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也拿不出公司考核沈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材料,显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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