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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分公司工作在北京,现在在北京,可以向长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吗

2022-03-01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工作地。现劳动者所在单位在北京,在长春分公司工作,追索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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