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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在公司设立完成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补交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设立行为所发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在公司设立完成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补交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设立行为所发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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