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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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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上诉。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浅议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 对抗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审阅案卷的期限刑诉第188条开庭10日以前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期限刑诉第194条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刑诉第196条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结期限刑诉第196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刑诉第207条第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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