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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二)无正当理由...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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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由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医护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一般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患者死亡、严重障碍或患者中级障碍、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严重功能障碍。刑法规定的医务人员应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责医务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承担的责任如下: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责任: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相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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