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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隔代收养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毌与养孙子...
1、解除收养关系系解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解除程序合法。一般需要协议解除,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3、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且尚在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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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主要是有分三种情况。第一个就是在被人未成年之前,除非是收养人与送养人的这个送养协议解除,否则是不能够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收养人以送养人的这个协议解除的,被收养人如果已满十周岁的,还需要征得被人的一个同意。如果在收养期间,收养人不能够保证让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或者出现了一个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的一个养子女的一个合法权益时,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该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愿意解除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当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如果与收养人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无法达成合意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这里特别要提醒一下,就是说当你被抚养人你被抚养成年之后,你要解除这个抚养的关系,可能你需要对收养人在你整个成长过程中的这样一个花费,这样一个用要进行一部分的这个退回。那么达成解除这个收养协议之后,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去办理一个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个登记,那么这样才是彻底解除了一个收养关系。
1、《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但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况,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有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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