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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高速交警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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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费站区不按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遇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救治。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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