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非收费高速公路,由其管养单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养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8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1,3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