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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比较多,具体如下: 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第二,侵...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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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如下: 1、以非书面形式签订的;主体不合格的; 2、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 3、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情形的; 4、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 5、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 6、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 7、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8、被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无效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第二,侵犯优先购买权; 第三,因欺诈、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是会被支持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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