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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私自为王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
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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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因为王某对崔某犯意明确,并手持危险工具进行追赶,其行为与崔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崔某的死亡使王某的犯罪行为中止,但从主观方面可判断出王某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客观方面手持持铁锹追打崔某是造成崔某在逃跑之中冠心病突发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情节严重,上升到刑事犯罪范畴的话,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侮辱罪、诽谤罪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李某在微博上发布不实内容侮辱、诽谤的行为还没对马某名誉进行诋毁还没造成了恶劣影响即是还没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还没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也不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可受侵犯,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的,是否涉及犯罪,应当从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区分和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主观意志,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以把行为人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如果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则应当按照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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