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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质押合同是指担保人在为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证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承担质押担保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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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动产质押主要指的是企业或单位将动产(包含由商品或者原材料等等)存放在银行指定地方或确认的存放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进行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动产质押在法律上则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移交的动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抵消债务,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一般是出质人,债权人则是质权人,移交的动产则为质物。设定动产质押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其实是一种诺成合同,它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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