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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项:(一)生育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生育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例如,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补贴5000元,使用者当月平均工资4500元,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公司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使用者不能扣除的女职工每月生育补贴3500元,使用者当月平均工资4500元,其中1000元差额需要使用者补充。原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到2012年1月1日为止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之后申报生育补贴的,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生育补贴。从2012年起,生育保险将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 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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