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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的,只要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一般是行政赔偿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定性没有争议。但赔偿部分比较复杂,有很多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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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无论赔偿义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作出赔偿规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均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之日,期限为3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行政侵权的受害者。作为受害者公民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受害人终止的,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违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行政赔偿纠纷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前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根据《国家赔偿法》,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自侵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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