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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2021-11-3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行政侵权的受害者。作为受害者公民死亡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受害人终止的,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违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行政赔偿纠纷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前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根据《国家赔偿法》,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自侵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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