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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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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销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没有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一种是经销商有合法来源证明自己不知道所经销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以避免赔偿。二是先使用,即注册商标在授权前已经销售,即先销售。一般来说,经销商应履行一定的审核义务,是否有授权,是否有商标注册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核义务,至少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侵权意图。
若是明知应处罚,如果不知道而且是合法取得什么提供者不处罚,但应停止销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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