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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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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商标侵权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礼物道歉。2、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不能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商标侵权刑事责任最高的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涉嫌商标侵权的下列情形之一:(一)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数量在二万件以上(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的;不符合上述数额标准的,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以贿赂等非法手段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将商标权利人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这是不对的。鉴定结论一般是指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基础上综合给出的结果,如产品质量检测就是由检测机构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意见是新《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不仅包括鉴定结论,还包括其他鉴定意见,其他鉴定意见一般是指相关领域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家对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包括厂家、商标许可使用人、受委托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内的商标权利人和从事打假的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打假人员是商标权利人的员工或者委托人员不属于侵权认定的专家,所以其出具的书面意见形式上看类似鉴定结论,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类型上属于普通的书证或者证人证言,不像鉴定意见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即使商标权利人表述为“鉴定”“鉴定报告”,工商部门也不宜这样指称。商标权利人书面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涉嫌侵权商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者不是其许可生产,其本质上解决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商标权利人的辨认不是鉴定,将商标权利人辨认的时间不计入实施强制措施期间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因此需要抓紧时间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处理。
产品制造厂商如果收到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应当立刻停止生产销售有关的侵权产品,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视知识产权侵权鉴定具体情况而定。1、厂商明知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生产的,知识产权人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能确定损失金额的,赔偿损失金额;如果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侵权方的侵权收益作为赔偿。2、厂商因客观原因不知道该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属于善意侵权的,只要在收到通知后停止生产销售即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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