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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自首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两个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所以,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总是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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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B在驾驶华能公司生产的摩托车过程中因摩托车后轮轮毂爆裂而导致人车失控倒地,造成其昏迷至今。B以摩托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生产者华能公司与销售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将案由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欠妥,应予纠正。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受害者均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审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六)项的规定,受害人首先需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结果存在、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产品的生产者主张免责,就应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即使产品有缺陷,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首先,关于是否存在缺陷,鉴定结论表明该摩托车车轮轮毂材质有疏松。虽然华能公司提供的二份相关产品国家标准允许轮毂铝合金铸件存在一定程度的疏松,但华能公司没有证明本案讼争摩托车轮毂的疏松程度处于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故本院认定存在缺陷。其次,B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摩托车轮毂破裂致使其倒地受伤的事实。再次,讼争摩托车轮毂因材质疏松而不具备经受合理外力冲击的应有硬度,其在受外力冲击下出现破裂,导致B人身受损,而华能公司又不能证明冲击讼争摩托车轮毂的外力大小超出合理范围,故本院认定讼争摩托车轮毂的缺陷与B人身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华能公司在本案中无法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综上,法院认为华能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B与华能公司共担损害后果不当,应予改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华能公司赔偿B全部医疗费。
刑罚执行没有期限,只要罪犯没有死亡,可随时抓捕并执行脱逃前剩余的刑期。根据第316条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脱逃前剩余的刑期与所处刑期实行并罚,如脱逃前犯罪被判处5年,执行3年后脱逃,剩余刑期是2年,脱逃罪被判处4年,那么并罚后应判处的刑期在4年到6年之间,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上,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去自首如果日后被发现仍要受处罚,随时发现随时抓捕并执行。
以下是取保候审的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自首和取保候审是两回事,自首的话会影响量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用关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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