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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但是,若权利受到损害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若存在特殊情况,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在一般情况下,欠款诉讼的有效期为三年。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开始计算时,诉讼有效期即开始计算。如果借款合同或借据中载明了还款期限,则从该日起算;如果债务人在逾期未还且重开无还款期限的欠据时,诉讼有效期将从接收欠据的日期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并未设定还款期限,债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但享有最长20年的保护期。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自表示拒绝之日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无论何种情形,人民法院都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但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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