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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也就是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那么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合同不...
1、如果卖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买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卖方有固定住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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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回答要好大篇幅呢,这里只能简单回答。CFR属于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的义务即是1,办理货物的凭证,清关,关税等。2,办理出口许可证,3,办理保险,运输合同,5,将货物交船,装船,6,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7,买方有义务办理进口关的一切事务和及时验货,支付货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企业对外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后果由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承担,若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表人要承当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自己没办法实际掌控一家企业的时候,不要去挂法定代表人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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