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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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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 与外国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前款罪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罪的,可以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您好,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和安全的行为。对背叛国家罪的认定: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处罚措施: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背叛国家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严重损害的后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
勾结国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定金罪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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