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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2、而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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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不允许买卖,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2、买卖土地,实质上买卖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所以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3、就所介绍案情分析,本案实质上并不是买卖土地,本案在实质上应当是自愿交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没有这一程序,没有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为违法。同时,发包方(村委会)收回承包地后,建设了办公楼,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也是违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买卖行为,还是自愿交回土地行为,还是集体收回土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4、要回土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书面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两个程序同时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些。5、至于低保问题,村委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解答如下 1、不影响,而且超生的孩子已接受行政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孩子户口并已落户的,已属该村的集体成员,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村的土地。 2、理由: 第一、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农村土地不能一次性买断,农民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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