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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征地拆迁行为之日超6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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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占地而征收房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是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如果已签约达成房屋征收协议,如不服则是民事合同纠纷,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不能提行政复议,若认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只能进行民事诉讼。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土地征收批复一般是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到省国土厅或国土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代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批复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的征地行为,而非该批复行为,相对人对省政府征地批复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既然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那么作出这种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也应该是最终决定。如果允许对作为最终裁决依据的征地批复进行复议,一旦复议结果是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依据该征地批复而做出的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最终裁决也必将发生改变,从而失去其“最终裁决”的特性。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立法原意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是最终决定,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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