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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行政复议申请

2022-08-10
第一,土地征收批复一般是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到省国土厅或国土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代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批复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的征地行为,而非该批复行为,相对人对省政府征地批复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既然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那么作出这种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也应该是最终决定。如果允许对作为最终裁决依据的征地批复进行复议,一旦复议结果是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依据该征地批复而做出的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最终裁决也必将发生改变,从而失去其“最终裁决”的特性。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立法原意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是最终决定,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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