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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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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矿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和资产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我国最高法针对非法采矿罪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非法釆矿罪的司法解释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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