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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
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人们所知。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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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更快的得到该有的赔偿和公道,但是当受害者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在时效之内,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那么法院就不会再受理,所以,机会一会要好好的把握,错过了可能对于自己来说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虽然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都设有一定的期间,且经过一定的期间都会对当事人发生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第188条第1款)。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第191条)。 草案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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