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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 首先,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然后,当事人共同前往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出...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缴纳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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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 首先,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然后,当事人共同前往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最后,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质押证明。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专利质押合同必须要进行登记,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 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质押,质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2017年专利权质押合同书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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