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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和赔偿的金额和主动性等。定罪量刑时,基准刑的30可...
1、主动退赃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如果主动退赃,那么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 2、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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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退赃的,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程度、退赃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处罚。
初犯自首退赃,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法律规定,退赃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对损害事件的弥补程度,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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